电镀加工厂没有经营许可证,污水直排,老板宫某和金某却有恃无恐,以为罚个款、停业几天就能了事。不过,这次他们可没这么走运了。1月17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宫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
这是自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仙居判决的首例污染环境罪。
2012年10月份,金某与周某(刑拘在逃)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出资在仙居县下各镇开设电镀加工厂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并雇安徽人宫某负责厂里的生产、技术管理。到2013年3月,宫某承包了该厂,约定付给金某和周某每月15000元的承包费。
宫某接手后,加工厂的污水处理设备并没有改进,宫某在该厂内设渗坑私自排放产生的有毒废水。而除锈槽与除油槽里的废水换下来后,都存放在一个塑料桶里,自宫某承包后一直没有处理。
2013年5月21日,仙居县环保局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并对产生的废水采样分析,经检测该厂内囤积的废水PH值为3.6,废水PH值超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总铬浓度为9.2mg/l,超过规定浓度(1.5mg/l)3倍以上。直接排放污水对周围农田和水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宫某、金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污染环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解释》第十条,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作者:张茹颖 包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