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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物语】:仙居往事/保甲、保长与“吃保长糕”
仙居县图书馆    发布时间:2019-11-4 14:29:56
文/落日楼主 仙居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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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载:

     熙宁五年,罢户长。六年,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长,讥察盗贼。七年,令耆长、壮丁、乡书手并给顾钱,旣而轮保丁充甲头催税。八年,罢募耆长、壮丁,令保正、大保长掌盗贼、烟火,立庸直别召承贴人隶焉。

                       ——《光绪仙居县志 保正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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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长源于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曾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组织形式,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有些历史学者认为,保甲的原型来自《周礼》中所描述的先秦时期的地方制度。《周礼》说:“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使各掌其政令刑罚,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其稼穑。”很明显,《周礼》所说的这种地方组织形式被赋予了广泛的职能,包括了军事和地方治安。隋唐时期,《周礼》所描述的地方组织形式开始将检察、人口统计、征税和治安监察等职能结合了起来,并开始强调最后一种职能。不过,我们日常所说的保甲或保长,其实是起于北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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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王安石创立保甲制度。自这一时期开始,保甲不仅被作为了地方组织形式的名称,而且首次将侦查和举报犯罪作为了首要职能。仙居开始实行保甲制度则较北宋中央开始推广要晚了三年。据《光绪仙居县志》记载:“熙宁六年(1073),行保甲法,始置保正、副大小保长,稽查盗贼”。其后,保甲制度虽然屡兴屡废,但基本还是沿袭了王安石创立该制度时的基本初衷。如南宋绍兴九年(1139),令保正长专掌盗贼烟火,不许承文帖及课输事。还有明代武宗年间,王阳明在江西对“保甲”制度的改革,将每户人数登记于牌上,每十户设立一头人,虽然头人(保长)一职每户轮流,但也仍是限于“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踪迹可疑之事,即行报官究理”的治安纠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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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初时王阳明的登牌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推广。其大体是:十户为一牌,设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或保正,综理全保事务。这一体系的主要目的是监察及清查户口数量、迁徙与活动情况。但是,到了清代后期,这种“十家牌”的保甲制度似乎已是名存实亡。正如《光绪仙居县志》在“总甲”中所论及的:“为今之计,莫若修复国初十家牌之法,以默寓古者比闾族党之意,使之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不惟互相觉察以免恶,抑且互相劝诫以入善。如此则政化成,风俗美,民可不劳而治矣。”而保长的大多数职能其实已为地方的乡绅所替代,保长已经沦落为地方治理体系中的杂勤人员,俗称“地方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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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保长在晚清至民国前期存续了很长时间。据已故的吴相鸿先生回忆,民国前期的仙居乡镇里,除乡长和事务员外,都有一名或数名地方保长。地方保长没有工资,每年由乡里付给一点微薄的报酬,平日里还要自己种田解决生活。为此,出于对地方保长的照顾,往昔曾有“吃保长糕”的习俗——每年八月新米登场时,地方保长制作米糕,挨户推销,双方用稻谷调换;家境殷实之户,付谷时要比市价高些,以表示对保长常年为大家服务一点谢意,名曰“吃保长糕”。简单地说,地方保长每年售糕是权利,群众吃糕是义务,哪家不吃保长糕,会被认为是“不成体统,太小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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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二十三年(1934)仙居再度开始实行保甲制度。民国三十三年(1944)时,仙居全县有二镇四区三十二乡,共计有五百零二个保,四千七百一十七个甲。这一时期的保长,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权力向农村基层延伸的一重要工具。从相关的文献资料看,担任每保的保长需要经过培训、选拔,具备基本的书写能力。日常的工作,除了以往的催税、派丁、协调治安纠纷,纠察盗贼外,还充当有上传下达,政治动员、宣传和贯彻中央、地方政府政策方针的职能。地方政府对此还制定有相应的奖惩办法。所以,保长也被认为是地方中消息最为灵通、最爱管闲事的人。仙居时下方言中,将地方上消息灵通,爱管闲事的男性或女性称“保长”、“保长婆”,即源于此。

本文来源:【仙居物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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