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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物语】仙居往事:“典水面”
仙居县图书馆    发布时间:2020-1-1 14:19:28

文/落日楼主 仙居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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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时,仙居民间有“典水面”之俗。“典水面”即“典妻”或“租妻”,其由来已久。据《元典章》记载,吴越之风,典妻雇子成俗久矣,前代未尝禁止。由此可见,至迟到宋代,江浙一带典妻已经非常流行。至于仙居民间之所以称“典妻”为“典水面”,或是出于“避俗”与“雅化”。 “典水面”其实可以称作“典醮(音JIAO)”,即通常所说的“典妻”、“典婚”、“典嫁”或“租妻”。只不过,在仙居方音中,醮(JIAO)与蘸(ZHAN)不分,前者在古代众所周知有婚嫁之义,后者是指以物没水——如蜻蜓点水,盖将典醮说成是“典水面”,或可避免人们对“典妻”的直接联想,又契合了“典婚”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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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妻”曾是仙居历史上的陋俗。相关文献的记录表明,“卖妻”有两种主要的形式:一种是典卖,一种是临时性的出租,即活买活卖,俗称“典水面”。明代《万历仙居县志》中县令顾震宇曾写到:“访得本县之民,宁甘鳏旷,不顾室家,射利贩卖,视同棋置;或驾言抚孤,而以中年之妇,自给之产,私行招赘,如长平之入主家,众不称怪”,说的即是“典卖”。此类婚姻形式多因家庭生计困顿,为求活命,而将妻子一次性卖断的。其中之交易,可以附带“牛娘带”的条件,即生计困顿之户,为求活命,将妻子卖给富户,妻子则带子女一同到富户人家。如此,不仅可以存活妻子子女,鳏夫亦可因赖“典卖”所得以续命。故而,“典卖”妻子在一定程度上说与“典水面”多有不同,只能说是卖妻。活买活卖,临时性的出租妻子,并附带有期限,方才是“典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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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水面”需要经过一道严格的程序。双方需要签订契约,写明典价、典妻、子女归属和媒证。典价可以用钱财,也可以用谷物。民国初年某地的一份“典契”内容大致如下:“立典契人孙天民,因家用不足,经同中马致良说合,愿将内人孙田氏典于宋楼宋中义,并为生子或女一人,所生子女均随宋姓。典期至孙田氏为宋忠义所生子或女到百日为限。孙田氏到宋家后,宋家应视孙田氏为亲,吃用细软如同正房,不得使其做下人活计。同中言名典价大洋捌拾元即付现,人钱两清,并无异说。恐口无凭,立典字存证。立典契人孙天民。中见人马致良、孙孝慈。中华民国三年二月九日。”“典水面”的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中见(媒证)一份,待生下子女后,典契也随之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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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和民国“典水面”在仙居还非常盛行。清代李芳春的《乡言备采》中,便曾收录有“典水面”一词。古人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典水面”其实与纳妾制度一样,都是旧时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所不同者,“典水面”中的妇女较妾室更为自有。她可以居住在典夫家,也可以留在本户生活而适时赴典夫家“圆房”。“典水面”所生的子女,也较收继的地位要高。因为后者毕竟与典夫无血缘关系,在家族中容易遭到歧视,特别是在财产的分割中,容易遭到伯叔兄弟子侄的干涉,而“典水面”所生子女,多为世俗所公认,族人也无由干涉。


(图片来自网络)




本文来源:【仙居物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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